概要:【章名】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
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2),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章名】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章名】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