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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2)

[05-17 16:13:44]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778

概要: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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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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