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以下简称核)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国家核应急工作政策; (二)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应急工作;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应急计划; (四)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 提出实施核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 审查批准核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以下简称核)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国家核应急工作政策;
(二)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应急工作;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应急计划;
(四)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 提出实施核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 审查批准核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核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 组织制定场外核应急计划,做好核应急准备工作;
(三) 统一指挥场外核应急响应行动;
(四)组织支援核应急响应行动;
(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核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 制定场内核应急计划,做好核应急准备工作;
(三) 确定核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应急响应行动;
(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 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