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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05-17 16:13:32]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703

概要: www.65jz.com 第二章 资源与规划第九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在保证国有企业开采煤炭资源的前提下,应在全国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中划定可供乡镇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应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规划中划定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第十条 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不得开采《乡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煤炭资源。乡镇开采《乡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煤炭资源,必须提交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料、论证材料和专项设计,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经过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从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一条 乡镇在国有企业井田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煤炭资源或复采残煤,必须征得国有企业同意,征得乡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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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源与规划
第九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在保证国有企业开采煤炭资源的前提下,应在全国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中划定可供乡镇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应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规划中划定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
第十条 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不得开采《乡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煤炭资源。
乡镇开采《乡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煤炭资源,必须提交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料、论证材料和专项设计,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经过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从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乡镇在国有企业井田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煤炭资源或复采残煤,必须征得国有企业同意,征得乡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国有企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开采前款规定的煤炭资源,必须与国有企业签订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乡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1.明确划给乡镇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及储量;
2.订有不影响国有企业及其他矿井安全生产的内容;
3.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内容。
乡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乡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国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二)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开采层位及边界清楚、与邻近矿井无资源争议的煤炭资源。矿井可采储量能够满足矿井生产能力在有效服务年限内正常生产的需要;
(三)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
(四)有经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井型和煤炭工业设计标准批准的采矿设计;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及缺煤地区开采不稳定煤层的矿井,有编制开采方案;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根据工程的需要在、安全装备、安全防护、安全制度等方面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办矿负责人按照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关于乡镇煤炭矿长、考核和发证的规定进行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
(七)在国有企业井田范围内开办的乡镇,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持有与国有企业签订的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乡镇在缺煤地区开采极薄煤层、表外储量和复采残留的煤炭资源及边探边采不稳定煤炭资源的,市、县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地质特征制定管理办法,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乡镇,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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