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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总体布局

[11-20 17:21:22]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   阅读:8826

概要: (8)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不燃烧体密封固定窗。 (9)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0)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库房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设施,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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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不燃烧体密封固定窗。
    (9)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0)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库房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设施,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三)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
    汽车主要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为燃料,除柴油外均有易燃易爆特性,在维修车辆时,往往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缺乏防火常识而引起,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此,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车库严禁与地下室和地沟相通。
    (4)  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5)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①储量不超过1t的甲类物品库房;
    ②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③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④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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